第四十六条

有效

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募捐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未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开展募捐活动的;

(四)高于规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成本进行募捐的;

(五)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募捐工作成本的;

(六)未按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七)未按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募捐专用账号进行专帐管理的;

(九)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募捐物资的;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