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金会;

(四)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五)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