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金会;
(四)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五)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