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