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对常年性募捐,募捐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的使用数额;

(三)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包括受益人身份信息及其具体受赠资金、财物);

(四)剩余募捐财产的数量及其使用计划;

(五)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六)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受益人集中的镇(街道)或者村(居),募捐组织还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在当地公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