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募捐财产按照使用计划或者约定用途使用后有剩余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将剩余募捐财产用于与原募捐目的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与捐赠人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