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受益人签订书面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向募捐组织书面报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