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受益人签订书面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向募捐组织书面报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