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募捐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组织应当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组织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其退还募捐财产。募捐组织对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的,应当终止资助,有剩余财产的,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还募捐组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