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募捐财产,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对捐赠财产使用有约定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实现捐赠用途的,捐赠人有权索回捐赠财产。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