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募捐组织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组织不得违法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