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组织予以复核,复核属实的,募捐组织应当更正;募捐组织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