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内终止募捐,并于终止募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情况。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募捐情况应当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

募捐情况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实际募捐的财产总额;

(三)捐赠人身份信息及其具体捐赠资金、财物明细;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四)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

(五)捐赠人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况;

(六)催告、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