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募捐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三)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四)举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