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募捐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

(四)举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