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八条有效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络资料、监督方式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封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以及入账等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