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募捐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