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三条有效募捐活动分为常年性募捐活动和短期性募捐活动,短期性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的内容有变更的,募捐组织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