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期限、地域范围;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和数量;
(四)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六)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