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等的变更,应当报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