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