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二)对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的;(三)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