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检查处理意见;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六)检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

(七)报告日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