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必须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