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必须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