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规章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