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