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规章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章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