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