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