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