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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