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