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