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提供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依照前款规定办法确定的界线,登记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