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

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