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一)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使划拨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三)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四)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