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一)初始登记为三个月内;(二)变更登记为一个月内;(三)租赁、抵押登记为三日内;(四)注销登记为三日内。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