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举报的事项。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