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界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也可以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