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必须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申请书;(二)作业场所或者专用场所的建设位置、规模、功能等说明材料;(三)符合安全、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