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港口行政规费,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规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