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港口行政规费,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规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