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水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部门对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