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乱倒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