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景区内烧山、烧薪炭,在核心景区内进行修坟立碑、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