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景区内烧山、烧薪炭,在核心景区内进行修坟立碑、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