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