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风景名胜区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突出侗族传统建筑特色。建筑物外墙、门窗应当采用木质或仿木饰面材料,房屋顶应为青瓦坡屋顶。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