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

风景名胜区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突出侗族传统建筑特色。建筑物外墙、门窗应当采用木质或仿木饰面材料,房屋顶应为青瓦坡屋顶。

Local Regulations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