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级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管理部门等组成,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