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国防动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政治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电磁频谱管理动员、装备动员等工作;
(五)指导、协调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指导下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七)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防动员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专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