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其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