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六章 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第二十七条有效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签订改造任务书,保证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